(2017)皖04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献豹交通事故纠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367号胡献豹:你与本院移送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皖04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纯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责令你在2017年9月1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支付执行标的270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