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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献豹交通事故纠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367号胡献豹:你与本院移送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皖04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纯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责令你在2017年9月1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支付执行标的270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