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建军与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系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军,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708号申请人邓建军,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满族。被申请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人邓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建军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多晶组件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50万元。申请人邓建军提供保险金额为350万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多晶组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