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白荣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494号罪犯白荣科,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灯塔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以(2013)苏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赔偿48023.7元,于2013年5月9日交付执行。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赔偿48023.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从严减刑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荣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姚庆武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岩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