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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326王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张家界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326号原告:王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被告:张家界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茅塔一组。法定代表人:邹越,董事长。原告王伟与被告张家界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以被告张家界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公司无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该公司暂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罗 煦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