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年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29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年丹,男,1998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被告人刘年丹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6月6日被羁押),2017年9月4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年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年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年丹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网吧内,趁被害人陶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陶某的价值人民币4030元的“苹果”牌iPhone7手机1部等物。归案后,被告人刘年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财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陶某。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年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年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年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确认单、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年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年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赃物已被追回,酌情对被告人刘年丹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年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先行羁押的2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