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符建斌与黄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建斌,黄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735号原告:符建斌,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黄惠良,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符建斌诉被告黄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9月4日,原告符建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符建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符建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段青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