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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康市新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代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新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代主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3099号原告安康市新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法定代表人:尤长青被告陈代主,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简池镇。本院受理原告安康市新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代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安康市新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康市新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