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启文、李正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文,李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文,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正玉,男,汉族,1950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启文与被执行人李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民终39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正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启文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李正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正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正玉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启文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