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桂生、陈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生,陈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生,男,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陈雯,女,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鲁民提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雯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家属院2号楼2单元4楼404室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延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