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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彦丽与王建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彦丽,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财保5号申请人:徐彦丽,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王建忠,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申请人徐彦丽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建忠在中国工商银行砀山支行账号62×××58帐户的存款20000元、账号62×××82帐户的存款10000元、账号13×××24帐户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徐彦丽用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彦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建忠在中国工商银行砀山支行账号62×××58帐户的存款20000元、账号62×××82帐户的存款10000元、账号13×××24帐户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马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