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某,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3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虹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3014778163K。法定代表人叶武庆,系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申请执行人蒙某某,女,198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玉县卫计征决(2016)第108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玉县卫计征决(2016)第108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玉县卫计征决(2016)第108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玉县卫计征决(2016)第108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王卫敏审判员 邓 伟审判员 叶丽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