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施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施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34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1-1)。负责人:董琢理,行长。委托代理人:骆念荣,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施欣,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三石村中心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施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施欣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25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担保函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施欣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骜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