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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天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44号原告董天顺、赵大梅与被告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禹乔岳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邢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