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天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44号原告董天顺、赵大梅与被告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禹乔岳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邢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