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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道远与李熠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勇,李熠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勇,男,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被执行人李熠航,男,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执行款2045.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关于王道勇5138元、姜成文10216元,党兴军9237.77元,彭加清3164元、邱兴华2770元、王洪发1500元、赵永军1366元劳务工资,共计33391.77元,在李熠航与刘刚合伙未清算前,先由李熠航偿付10000元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肖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