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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孟广有与刘汉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有,刘汉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2852号原告:孟广有,男,汉族,1957年生,住沧县,。被告:刘汉正,男,汉族,1976年生,住青县,。双方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刘汉正欠原告工人工资6760元,被告同意于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工人工资6760元,2017年10月15日之后如有工人向被告刘汉正追要工资则由原告孟广有负责,与被告无任何关系。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广有,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