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常兆兴与亓可新、李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兆兴,亓可新,李忠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407号原告:常兆兴,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亓可新,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李忠恒,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1号。原告常兆兴诉被告亓可新、李忠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常兆兴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D×××××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D×××××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