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神运石场、李科良、李兰春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邵阳县神运石场,李科良,李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第19层。被执行人:邵阳县神运石场,所在地:邵阳县谷洲镇。被执行人:李科良,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李兰春,女,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神运石场、李科良、李兰春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错误,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03执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莲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宁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