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4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林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9094号和(2017)粤03民终1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1、两被执行人支付杨某某投资款人民币5510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5106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2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8日为18075.4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3、一审受理费758.83元;4、本案执行费776.59元。以上暂计74716.8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韩某某、林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4716.8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