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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光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光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920号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被告:傅光训。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光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密亮书 记 员 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