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陶忠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忠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忠孝,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抚顺市芳华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忠孝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海、郭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忠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陶忠孝与张洪涛(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十二线综合室仓内55号摊位,趁无人之机,将摊位内的二箱黄花鱼、一箱鱿鱼头、一箱刀鱼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05元。2017年4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陶忠孝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十二线综合市场143号摊位,趁无人之机,将摊位内的20斤猪耳朵、20斤猪舌头、40斤猪前蹄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20元。2017年4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陶忠孝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十二线综合市场142号摊位,趁无人之机,将摊位内的50斤猪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陶忠孝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十二线综合市场135号摊位,趁无人之机,将摊位内的90斤鸡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0元。2017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陶忠孝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十二线综合市场55号摊位,趁无人之机,将摊位内的一箱大台鲅鱼、一箱大偏口鱼、五箱刀鱼、二箱大黄花鱼,二箱小黄花鱼盗走,后被市场保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陶忠孝将刀俎11箱鱼丢弃后逃走。2017年4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陶忠孝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十二线综合市场142号摊位,趁无人之机,将摊位内的20斤猪前蹄、20斤猪后蹄、20斤猪舌头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0元。2017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陶忠孝抓获。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确认的书证;被害人郭某、耿某1、张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陶忠孝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评估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忠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忠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陶忠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秋菊损失人民币七百零五元整;责令被告人陶忠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耿忠园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元整;责令被告人陶忠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德民损失人民币六百三十元整;责令被告人陶忠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智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一十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