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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谷金强、李文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金强,李文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谷金强,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执行人李文营,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唐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谷金强与李文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我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通知,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申报财产、躲避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和出入境,并作出决定,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展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通过向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也找不到被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也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