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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娟与被告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文化园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文化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890号原告:李娟,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宣武区南横东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文化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碧峰门路碧峰门民俗文化园区8号商业楼,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67749837F。法定代表人崔兴旺,职务,经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文化园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00.00元,期限24个月,利率月息0.55%。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应由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娟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7300.00元,退回原告,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左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