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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德祥与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祥,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德祥,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胡艳红,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青园友仁医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青园*期*栋。法定代表人胡艳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祥与被执行人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德祥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德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祥与被执行人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