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33号刘述巩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述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33-2号被执行人刘述巩,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刘述巩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长铁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刘述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述巩下落,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33号刘述巩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