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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爱萍与杨宣中、袁端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萍,杨宣中,袁端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668号原告:袁爱萍,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罗洪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花,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宣中,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罗洪乡。被告:袁端容,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罗洪乡。原告袁爱萍与被告杨宣中、袁端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爱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宣中、袁端容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爱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200元,共计46200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后续利息应继续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宣中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年底前还清。但是被告杨宣中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返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总是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后被告拒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无奈,在2015年及2017年期间多次请求被告村书记帮其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无法联系,且借款至今未还。被告袁端容与被告杨宣中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袁端容应与被告杨宣中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为保障权利,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宣中、袁端容未答辩。袁爱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及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宣中与袁爱萍的丈夫相熟。杨宣中因承包工地缺少资金,2014年6月25日,杨宣中向袁爱萍借款。杨宣中出具了借条,其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袁爱萍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限在年前还清2014.6.25号杨宣中”。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催讨,杨宣中没有偿还借款。在审理过程中,袁爱萍主张杨宣中与袁端容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袁爱萍提供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袁爱萍与被告杨宣中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宣中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袁爱萍要求杨宣中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规定视为不计利息,故对袁爱萍要求杨宣中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袁爱萍要求袁端容与杨宣中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袁爱萍提供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不足,故对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袁爱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部分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宣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爱萍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袁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5元,由原告袁爱萍负担335元,由被告杨宣中负担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湘南人民陪审员  罗长禄人民陪审员  袁盛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邹亚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