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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光瑶、廖满英与被执行人蒙自市上阳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光瑶,廖满英,蒙自市上阳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成光瑶,男,1974年10月26日生,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廖满英,女,1976年2月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蒙自市上阳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启明路云龙花园B幢一层(5-6号)。法定代表人:范家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光瑶、廖满英与被执行人蒙自市上阳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阳同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阳同春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云25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上阳同春公司应退还成光瑶、廖满英购房款147144元、维修基金7289.70元、办证费及闭路电视费49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费147144元,合计302067.7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执行费4475元。2017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上阳同春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成光瑶、廖满英执行款302067.70元及利息。如逾期,则用被执行人上阳同春公司开发的龙口花园小区内的号房屋来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房屋价格按评估价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房屋价格为准,多退少补。本案执行费4475元,由被执行人上阳同春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