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梁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梁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吉060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秀兰,女,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吉0605执236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