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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王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王辉荣,吴金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街2号。负责人吴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辉荣,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金姐,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辉荣、吴金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辉荣、吴金姐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45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若王辉荣、吴金姐逾期未还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有权以王辉荣、吴金姐设定抵押的莆证房权证荔城区字第××、ZH××49、ZH××50、ZH××51号和莆政房荔城共字第05159、05160、05161、05162号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上述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凤山居委会武夷小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表示暂不强制处理及已扣划被执行人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41761.2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4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爱东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 统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欧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