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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乔丽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丽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乔丽云,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泉,总经理职务。关于乔丽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