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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21号刘国福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福,刘俊杰,赵勇军,沈光强,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21-2号被执行人刘国福,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刘俊杰,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赵勇军,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沈光强,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刘文杰,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刘国福、刘俊杰、赵勇军、沈光强、刘文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长铁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刘俊杰、赵勇军、沈光强、刘文杰应履行部分已强制执行完毕,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国福下落,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21号刘国福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