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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安宁鑫屯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安云,安宁鑫屯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袁安云,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被执行人安宁鑫屯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思敏,董事长。关于袁安云与安宁鑫屯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安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782.00元,执行费为40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安宁鑫屯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宁鑫屯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因有抵押已被另案保全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严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