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邵剑、吴青山申请被执行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剑,吴青山,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邵剑,女,汉族,陈巴尔虎旗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执行人:吴青山,男,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院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剑、吴青山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于2017年9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邵剑、吴青山195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780.0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文 文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满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