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存义与贾国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存义,贾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59号申请执行人云存义,职工,现住武川县。被执行人贾国亮,个体,现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云存义申请执行贾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0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俊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