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艺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313号被执行人陈艺聪,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艺聪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伟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