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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艺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313号被执行人陈艺聪,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艺聪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伟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