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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汪东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38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汪东红,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汪东红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汪东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东红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汪东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16550.00元,未执行到位1655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