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14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85594041X1。代表人:黎俞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招飞,男,汉族,住沙县。被告: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9269466H,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林金亮,董事长兼总经理。��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沙县农行)与被告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县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沙县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陈招飞偿还借款本金445000元及利息38356.59元(计至2017年6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具体以原告系统结算为准);2、要求陈招飞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陈招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用由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沙县农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356.59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了(2017)闽0427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6356.59元或查封、扣押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3日,沙县农行作为贷款人、陈招飞作为借款人、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35020120150033046)。合同约定:沙县农行向陈招飞一次性发放45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15%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采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代理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陈招飞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沙县农行对其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沙县农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合同签后,陈招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沙县农行借款45万元。该笔借款的到期日为2017年7月12日。执行利率为5.5775%,逾期利率为8.36625%。借款到期后,陈招飞却未如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截至2017年6月20日,尚欠沙县农行借款本金445000元、利息38356.59元,为此双方酿成纠纷,沙县农行诉至本院。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诉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3日,沙县农行与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20120150033046)约定: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2、借款采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还对借款人未按约定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3、合同签订后,2015年7月13日沙县农行向陈招飞发放贷款445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7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招飞未按时还款,至2017年6月20日止,陈招飞共欠沙县农行借款本金445000元,利息38356.59元。4、因该笔贷款未还,沙县农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支付诉讼保全费2952元。上述事实:有沙县农行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陈招飞结欠贷款利息清单、沙县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沙县农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沙县农行与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2015年7月13日沙县农行按合同约定贷款陈招飞445000元。借款到期后,陈招飞应当依法偿还借款本息,但陈招飞未依法归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6月20日止陈招飞尚欠沙县农行借款本金445000元、利息38356.59元(计至2017年6月20日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招飞应予偿还。沙县农行要求陈招飞自2017年6月21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陈招飞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沙县农行要求陈招飞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诉讼保全费2952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故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陈招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答辩期与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与提交证据,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招飞应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本金445000元。二、陈招飞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利息38356.59元(计至2017年6月20日止)。三、陈招飞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保全费2952元。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四、陈招飞应从2017年6月21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支付相应的利息。五、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有限公司对陈招飞的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97.5元,由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陈招飞、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受理费4297.5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庄沁附: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