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恩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恩海,许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335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合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田集信用社职工。被申请人王恩海,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申请人许之秀,男,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王恩海、许之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6)鲁17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