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孔庆峰、新余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峰,新余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峰,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珍,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峰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922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邱文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