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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树祯与郭建伟、郭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祯,郭建伟,郭彩霞,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14号原告:张树祯,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伟,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郭彩霞,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烟路办事处解放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民。原告张树祯与被告郭建伟、郭彩霞、河南华杰投资管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树祯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树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树祯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