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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渠xx与临县xx镇人民政府债务转移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xx,临县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244号申请人:渠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临县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男,任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11民终163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临县xx镇人民政府偿还申请人xx欠款53477.08元及利息,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执行费7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县xx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53477.08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及执行费7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建虹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