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虾子信用社与黎安远、赵友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虾子信用社,黎安远,赵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虾子信用社。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定代表人周新,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黎安远,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被执行人赵友敏,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虾子信用社申请执行黎安远、赵友敏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虾子信用社借款200000元级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照月利息13.8%0计算至还清为止);二、承担案件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黎安远、赵友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安远、赵友敏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黎安远、赵友敏名下的财产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黎安远名下有车牌号为贵C9XX**号五菱牌、贵CDXX**号长安牌车辆二台,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予查封、冻结或者处置,且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令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