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通用电气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大连万通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用电气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大连万通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西一路475号二层B部位。法定代表人:孙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万通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27号一层。通用电气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与大连万通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1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SDG2009079号裁决书,确认万通公司应支付通用公司736235.77元及利息。2010年3月23日,通用电气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扣划万通公司41500万元,已给付通用电气。2010年11月25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9日,通用电气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0月18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0日,通用电气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和2018年1月、8月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万通公司进行财产查控。2018年5月2日,本院对万通公司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2018年6月6日,通用电气申请将万通公司纳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本院向万通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8月,本院到万通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拟传唤及询问万通公司。现万通公司下落不明。现万通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用电气未受偿的债权为694735.77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万通公司上述财产查控、执行措施运用及现场调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万通公司予以说明,申请执行人万通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万通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张建文执行员 杨东辉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