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孟庆光申请执行刘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光,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02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光,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职工,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芳,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