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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云龙、吴峰申请薛锦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云龙,吴峰,薛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邱云龙,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申请执行人吴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被执行人薛锦飞,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邱云龙、吴峰申请薛锦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云龙、吴峰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邱云龙、吴峰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英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