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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智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199号被执行人李智鹏,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智鹏罚金刑一案中,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060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3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申报在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有96平方米住房一套。上述有协助单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智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19日依法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200000元,现已交纳罚金2000元,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建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证明被执行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作出分期交纳罚金计划。因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李德海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