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凌冲与赵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冲,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凌冲,男,身份证号:140203196907253232,住矿区文瀛湖三区3-4-7。被执行人:赵军,男,身份证号:140203196311270816,住矿区恒安新区E区26-1-11。本院在执行凌冲与赵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