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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宝军、杨应虎、李英民、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军,孙辉,杨应虎,李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916102042212439709。法定代表人:吴海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宝军,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孙辉,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杨应虎,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李英民,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宝军、杨应虎、李英民、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宝军、杨应虎、李英民、孙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宝军、杨应虎、李英民、孙辉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宝军、杨应虎、李英民、孙辉存款5162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