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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常范与青岛汇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范,青岛汇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916号原告李常范。被告青岛汇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范与被告青岛汇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查无此单位,该被告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承峰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新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