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永夺、林伟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夺,林伟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执行人林伟领,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党员,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夺与被执行人林伟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通知,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申报财产、躲避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和出入境,并作出决定,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展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通过向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也找不到被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瑞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