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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左达与姚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达,姚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达。被执行人姚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执行人姚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龙 海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